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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姐”到“失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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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交易也属非法,但我们不会替毒品贩子取一个遮遮掩掩的名字,叫他们“失足贩子”或“卖瘾者”

在通常的性交易活动中,女人是卖方,男人是买方。在娱乐场所,大约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他们分别被称为“小姐”和“老板”。这种称呼广为人知以后,“小姐”一词遭到其他女性的拒绝,逐渐专有。而“老板”非但没有被污名化,还有扩大使用范围的趋势。一些机关领导、高校博导都被称为“老板”,并不会因此懊恼。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社会性别问题中的语言现象。一方面,人们会因为对女性的歧视而选择现成的歧视性语言,比如用“婆婆妈妈”形容令人讨厌的啰嗦;另一方面,即便改用隐晦甚至是表面优雅的语言,比如此前更多令人联想到资产阶级家庭的娇贵公主的“小姐”,也会因为歧视本身的存在而被污名化。由于对性交易行为中男性的道德谴责并不强烈,“老板”一词没有遭殃。

“小姐”不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用语,警方在扫黄的工作文件中,把她们称为“卖淫女”。最近有公安部官员要替她们更名,在一次会议中说,“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这个更名提议的背景,是一场“教育挽救卖淫女”的运动。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在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同时,还要教育挽救卖淫女,包括保护卖淫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相比较此前警方将卖淫女游街示众,甚至像狗一样被牵着的做法,四部门的这个通知无疑是很大的进步。官员的更名提议,也是在此基础上的善意表达。无论如何,有关方面至少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那就是违法犯罪是一回事,歧视又是一回事。

不过,这个更名提议并没有得到舆论的良好回应,甚至有女权主义者认为它更糟糕,因为含有强烈的道德评判。社会人群似乎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正人君子,一类是失足者,前者可以教育挽救后者,建立在道德优越感之上的歧视自然就在所难免。

在我看来,“失足女”不能当作规范的法律用语。首先,它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好比把官员叫做“公仆”、把记者叫做“无冕之王”、把教师叫做“园丁”一样。不能用“失足”来表述一种职业,哪怕这种职业是非法的。其次,假如我们要使用“失足”一词,那么它的范畴比卖淫女要广泛得多。比如一个盗窃的女人,是不是也是“失足女”呢?一个斗殴伤人但并没有去卖淫的年轻男人,我们不是叫他“失足青年”吗?假如用“失足女”来称呼卖淫女,那么这个词也会像“小姐”一样被专有化,歧视的色彩不会有丝毫的减弱。

我们不妨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卖淫和嫖娼都属违法,而且往往对嫖娼者惩罚更重,为什么不教育挽救“失足男”呢?这是因为在此交易中,男人的社会评价损失不大,他们对社会的控制感甚至会因此而加强。性交易的本质正在于此。否则你就无法解释,男人有性需求,女人也有性需求,为什么更多的时候是男人消费而女人被消费?因此,要真正消除歧视,首先是要改变这种社会认知。性交易尽管非法,但它也是一种职业,对一个人真正的尊重就是正视他/她的职业。毒品交易也属非法,但我们不会替毒品贩子取一个遮遮掩掩的名字,叫他们“失足贩子”或“卖瘾者”。如果社会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福利保障,让不想从事性交易的女人可以脱身,那么他们不需要谁来“教育挽救”,也会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

精彩评论1

沙发
骑驴上高速  版主  发表于 2010-12-28 19:55:3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个改变让我一直都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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