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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是这样的: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为所有商标申请人划出了一片“雷池”,如果商标申请人想申请的商标越过了雷池一步,那么可以想见,商标局很可能会把申请商标pass掉。但是,《商标法》第十条的八款规定中,前七款容易判断,而第八款却容易打“擦边球”,情况也最为复杂,因此商标申请案例中涉及第八款的情况最为常见。知产宝拟从不同情境下的“不良影响”案例着笔,为大家带来一场“不良影响”笼罩下的“商标风云”。 ·“不良影响”专题 知产宝结合专业资料和具体案例,决定开设“不良影响”专题,将“不良影响”细分为“政治”、“宗教”、“道德文化”、“历史名人”、“公共利益”、“产地误导公众”、“品质误导公众”、“原料误导公众”、“商品来源误导公众”等类别,在“不良影响”专题下依次呈现出相应文章,在推送时会同时有案例分享文章和数据解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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