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衰败是司法政治化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暴力的诉求,只是对党政官员藐视司法的反应。也就是说,执政者要对司法衰败负责。尽管改革开放一开始,执政党就马上强调法制和法治,但很多官员至今对此还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治意识。无论从积极面还是消极面来看,都在促使司法的政治化。可以举两个性质不同的例子来看。第一是“严打运动”。在一些阶段,一些犯罪行为多了起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个时候,从秩序建设的角度来看,严打成为必要。很多国家也会这么做。但在中国,严打不再是司法的动员,而是政治的动员,政治替代了司法,破坏了司法。历次严打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司法不公。另一个例子是司法领域的先进人物评审。这样的评审也不是不可,但主要的目标应当是增进和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不过,这个过程往往牺牲的恰恰是专业精神。评审的过程使得司法的过程演变成为政治的过程。司法领域的GDP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更是糟蹋了司法精神。
而促使党政官员藐视司法的根本制度因素,就是执政党本身不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每一个组织(包括政党)都会有自己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任何成员违反了这些纪律和行为规范,就要受到惩罚。这是最正常不过了。不过,无论是纪律、行为规范还是惩罚,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则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必须从属于普遍性。很简单,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属于哪个组织,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但在中国则相反。“党纪国法”中“党纪”先于“国法”。尽管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执政党对自己的党员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在行为领域这种排列次序,阻碍着法制的有效性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人与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的衰败导致人们谁也不信任司法,都想用政治手段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司法的信任危机、司法的政治化反过来加剧司法的继续衰败。如果继续下去,可以确定的就是大面积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是人人都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