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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暴出权势撑腰 恶意欠款欠伤援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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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关于事情的总体情况
2013年经朋友杜建伟介绍,我们于4月17日来到哈密晟宇公司洽谈拟承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的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的施工。当时该公司董事长反复给我们推介说这个工程是第十三师招商项目,总投资15亿元。你们只管施工就行,涉及到行政审批、管理、收费和一切手续咱们都有关系可以摆平。我们远跨边疆地区搞工程肯定会遇到很多麻烦和制约,有他们这种硬关系,就会顺利施工。而且我们也是基于哈密又是河南省对口援建地区的考量,想借势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政策东风,未精准甄别就达成了意向。此后这件事情的推进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定施工合同及前期准备工作。经晟宇公司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安排我们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了水电路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准备工作。晟宇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我们发出书面《投标邀请函》(附件1)。我们又于6月10日对晟宇公司指定要求的围墙、广告牌等进行了垫资施工。至此,我们加上各种人员工资、材料购置和准备性施工已垫资达200多万元工程款,却未收到晟宇公司任何付款。而且我们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哈密分公司加强这一工程的后续工作。我们非常担忧工程中标、价款等会发生变化,
第二阶段:因工程进度引起的分歧。合同约定承包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及道路管网。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到2016年6月15日竣工,工期为1095天,合同价款2.4亿元,并约定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至此,我们放心的组织施工,可是就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十栋商铺楼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推迟到8月6日晟宇公司才送达给我们。8月14日我方组织土方开挖,9月22日开始基础施工,11月17日共计57000M2的十栋商铺框架主体全部封顶完工,且全部由我公司垫资完成。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晟宇公司应依照9月26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附件4主要条款缩印文本)约定支付我们70%的工程款。但是,晟宇公司未按合同每平方米包干价1250元的价款7125万元支付我方工程款4987.5万元。只是支付了2700万元,造成欠我公司2287.5万元的后果。他们只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的理由就是哈密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程量,造成十栋商铺没有封顶。《补充合同》第三条商定的工程限期中有“第壹期拾栋2013年11月15日前全部封顶”的制约性条款。实际情况是天气原因无法确保工程质量保持正常施工了,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且我方也书面提出从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15日停工,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执行的(附件5)
第三阶段:第十三师组织首次协调未果。2014年3月1日,我方所有管理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做复工的全面准备工作,然而晟宇公司管理人何君杰不让我们做任何准备,并且告诉我们说:“今年我们又变了,必须继续全部垫资才可以施工,如果不愿意干的话可以全部走人”。我们已经忍受了他们欠2287.5万元巨款的沉重负担了,如果再垫款实在无法正常进行了。无奈之际我们先后两次向第十三师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诉说我们民间“援疆”遇到的苦衷和他们的失信及粗鲁行为。特别反映了因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等。
第四阶段:突发暴力驱赶我方施工人员事件。2014年4月7日晟宇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总工程师刘同科(正式身份系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率领一些纹身长发的社会青年和部分铁路技校学生200多人(附件11)强行闯入施工现场以推搡和训斥、谩骂的威胁手段将我方20多名工程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赶出施工现场,并将大门门锁更换和大墙上施工承建单位改成晟宇公司的名称。我方人员极力克制才避免了一起暴力冲突的恶性事件。此举在该区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负面影响。有的当地好心的居民告诉我们:“千万不要惹他们,这伙人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而且刘同科还指着农民工万文革斥责说,再敢去上访弄死你们。当时我们给火箭农场公安派出所打了5次电话后才迟缓赶到现场。与此同时郑州一建负责人也多次向十三师建设局的郑智强副局长报告紧急情况,他只是答应很快到现场,其实际上并未到现场。我们在这里感到了恐惧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一起个案纠纷要酿成流血冲突的后果才是解决的转折和契机吗?由于他们这样暴力强行侵占行为造成我方哈密分公司工地的木材、钢材等材料及b公用品总计损失达3137.10万元。同时造成项目部管理资料、b公用品等大部分丢失或损坏、损毁。
二、关于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我们不对十三师任何行政部门和人员作情绪化、猜测性评价,但是晟宇公司多环节违规违法的事实确实向我们提示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又让人费解。
1、2013年9月已开工建设(《开工报告》附件12),却在2014年4月挂出了招拍公示(附件13)。
2、2013年11月12日停工后晟宇公司仍坚持指责我方擅自停工造成工程没有完工,然而他们却于11月8日以工程已经完工向第十三师房产管理局提出了b理房屋预卖的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4),并已销卖完毕获1亿多元收益。
3、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我方协议包干价为1250元/平方米,中标价却为1366元/平方米,按30万平方米的工程量测算,每平方米多做预算价款116元,合计约3500万元。他们明确说这多出的部分是要打点有关领导的(《规划许可z》附件15),虽然没有进一步的zju印z,但价款差形成的利益就是最大的佐z。
4、建筑密度为44.9%,容积率达1.33,超出了国家相关设计标准一倍以上。且此处原为种棉耕地,现周围仍然与棉花地相连接。
5、我方按《合同书》第六章第26项第4款之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根ju《补充合同》第六条第1款之规定:“承包方将一期开工的十栋商铺主体框架完工后,(由发包方)支付十栋商铺合同款的70%”。而且在《补充合同》中第十条第2款中还约定工程“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0%承担延期违约金”。但是,第十四条第2款又有约定如果工程“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20%承担违约金”。如此相互矛盾和明显失去公平的条款哪有平等可言。叙述到这时不由得使我们想起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多么的具有现实意义。
三、关于刘同科腐 败问题的举/报
总书记讲:“在中国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腐 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查处一个,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怀着这样的信念和忠诚,我们举/报十三师贪腐分子刘同科。其身份z号码为:652222197604151517。住址:新疆自治区哈密市东郊路30栋2单元602房。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兼任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1、刘同科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由向我方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索要电脑。并要求王银山在刘同爱(刘同科哥哥)处购买。哈密分公司王银山分别于2013年7月1日、8月5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向刘同爱转帐5万元、4.052万元、1.065万元,合计10.117万元(《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帐piaoz》附件16)。
2、2013年7月3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1.5万元招待费(《原始piaoju》附件17)。
3、2013年7月5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说是给第十三师建设局长送礼。
4、2013年9月19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现金,说是给监理公司、质检站等单位中秋节送礼(《原始piaoju》附件18)。
5、2013年9月27日刘同科又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由王银山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帐到刘同科帐户(附件19)。
6、2013年10月28日刘同科在哈密公司领取招投标文件时又向我公司索要4万元现金(《原始piaoju》附件20)。
7、2013年11月17日刘同科购买衣服时让王银山刷卡帮其支付800元费用(《原始piaoju》附件21)。
8、2013年11月15日刘同科以帮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讨要工程款为由向我们索要110万元,2014年1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向刘同科帐户转帐(附件22)。
四、我们的诉求
1、要求晟宇公司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2287.5万元。
2、要求晟宇公司赔偿因暴力侵占我方b公用品、钢材、木材等材料费3137.10万元(有piaoju为z)。
3、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全额垫资建造的临时设施、道路管网、广告牌和项目部等价值604万元。(有piaoju为z)
4、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因其合同违约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按规定追究暴力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违法责任并向我方赔礼道歉。
6、依法追究晟宇公司刘同科索贿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
7、依规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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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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